关于索赔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关于索赔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法》第116条,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
索赔期限如下:1.货物损坏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3.货物毁
索赔期限如下:1.货物损坏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3.货物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