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市的购房政策有: 1.非苏州户籍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宅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2.苏州户籍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暂时无法购买第4套住宅; 3.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等。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派出所办理。 1、异地受理 申请人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受理点申请办理。 2、信息采集缴费 通过审核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工本费,完成申请手续。
1.购房条件:外地户口需提供3年内在苏州连续2年及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 2.限购范围: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3套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1套房。 3.限购区域:姑苏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吴中区、太仓、昆山;常熟、张家港不限购。 4.社保个税缴纳范围: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包括苏州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及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四市范围。
一、办理材料:有效证件、二寸白底彩色证件照、《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表(单位)》或《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市民卡申领表》。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由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携带有效证件和二寸白底彩色证件照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填写《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表(单位)》或《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市民卡申领表》办理申领手续。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2、领卡: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须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至参保区属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领卡。
如果社会保障卡丢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立即申请挂失。挂失分为口头(临时)挂失和书面(正式)挂失。 1、如果是口头(临时)挂失,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网点、“12333”电话、网上服务渠道办理,也可通过合作商业银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办理。 2、书面(正式)挂失,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网点、合作商业银行网点分别办理。 3、社保卡补办条件: (1)持卡人不慎遗失社保卡; (2)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3)社保卡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写。
苏州健康证在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各大医院或者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限为从申请到领取健康证一共需要七个工作日,分别为医院三个工作日;检验科三个工作日;发证审核以及乡镇打印一个工作日,申领人员在七个工作日以后可以到体检医院经卫生知识培训之后领取健康证明。
2021年苏州户口落户的新政策为: (1)人才落户 可以通过学历、社保落户。流程快、条件低。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大专可以通过社保落户;技能人才根据相应条件落户。 (2)积分落户(租房落户) 申请积分管理,同时可以申请积分落户。积分落户常年可以申请,一年出一次落户名单。根据积分分值排名确定落户人数。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取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2021年苏州人才引进申请落户条件: 1.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3)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3.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商标被抢注了的处理方式为:权利人可以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以及证明自身品牌的影响力的证据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对方已经注册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