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 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
著作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订立的方式:由转让双方就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转让价金、转让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予以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著作权转让并不是一定需要备案。登记备案这样的一种制度采取自愿的原则,虽然说是否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不会影响到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存在着备案手续的话,是可以明确相关的具体约定。
著作权的个人转让需要交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印花税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利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价金的0.5%缴纳。
商标转让需要准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转让协议、商标图样、商标所有人的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书、以及转让商标的申请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
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使用著作权时间。其法律依据与理由如下: 第一,著作财产权转让可以附期限,有著作权法的支持。整个著作权保护期本身就是一个时间段。 第二,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确定。 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根据双方的理解、谈判和需要进行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应当认定其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
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是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出租权等财产性著作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不不在前述范围内。
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去登记,可以不去,著作权的备案登记遵循自愿原则,因此,当事人与受让人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不是必须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