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偿权应当需要证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人要行使追偿权的,应当要有证据,就是能证明承担了担保责任,然后才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1、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担保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3、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