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如下:1、纯粹的财产权利;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3、诉讼上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
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5、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效为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在债务人债权到期至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