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延长的条件: 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不是司法行为,是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以下步骤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首先,如被侵权方认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其次,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级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有权选择接受救济途径,即既可以向该部门所在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也具有权利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最后,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时,他们可以选择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在对行政复议机构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表示不服之际,行政相对人亦具备选择权,既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终极裁定。
行政复议是对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一般分为维持原行政行为、改变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成功后,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可以申请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关于针对由行政部门在现场即时作出之行政处分之救济措施方面,若当事人对此种处分持有异议,则其有权向具有复议权限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指出,凡对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决定持有不同意见者,无论是个人、社团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均可根据该法律法规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