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会再处罚的,更不会存在加重处罚的情形。
超过六十日的行政行为不能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以下受案范围进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
行政复议在60日内申请。 复议机关受理后,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短于60日的从其规定。 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任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 复议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回复的视为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依情况而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撤诉后,针对同一事实是不能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能重新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不能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主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做出决定,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