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行政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一般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力设定行为规范的国家机关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规定给予该种违法行为以何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哪一类性质的国家机关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自具有设定哪一种行政处罚的权力。
派出所不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是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从这一点上来说,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它只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因此,公安局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派出所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相对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派出所是行政主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应当是派出所上级主管机关。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基本原则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则理解:(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四)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面。(五)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六)监督与救济原则所谓监督原则,即监督行
人民警察法属于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 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事等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中关于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更具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