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案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因此,只要是侵犯原告利益的,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
起诉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独立的,如果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可以要求一起承担责任。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离婚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拘传。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被告故意回避,拒不配合,原告应当法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在法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诉讼费由先行提出诉讼的一方垫付,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会判决由哪方承担,因此起诉离婚诉讼费可以要求被告承担。
只要原告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后就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在开庭的时候犯人是需要出庭的,这个时候家属也可能会在法院开庭里面,但是犯人不能够和家属单独见面,需要在犯人判刑之后才能够进行探视。 1、如果家属是辩护人的话,开庭后是可以见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没有限制辩护人必须是律师,这充分保障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以在侦查阶段,家属不能作为辩护人,但可以在检查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作为辩护人。 2、如果家属不是辩护人,那么法庭开庭后,到判决生效前,由于该案还是处在一审阶段,那么这个时候在押犯人依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有辩护人可以会见,家属只有等到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见到在押犯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如下: 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 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