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的处理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提出异议。
商标被抢注了的处理方式为:权利人可以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以及证明自身品牌的影响力的证据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对方已经注册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无效。
将国外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进行抢注的办法如下:1、如果当事人能够就抢注侵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商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