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2014年及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 2014年以前的案件需要到判决法院查询。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调解书在网上是可以查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因此调解书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