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招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等,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