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符合规定的可以解除关系
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即已解除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故不再享有继承权。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民法典》第1111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子女能否和继父母解除关系要看具体的情形。 当继子女未成年时,随着生父母间抚养权的变更,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和继父母是可以解除关系的。 当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分居并不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以上的,但法定叛离情形并不仅此一个。只要是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因此,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即使没有分居,法院也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