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有下列注意事项: 1.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接触一般只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接触目标程序的可能,原告只需要证明其软件产品先于被告销售。 2.意图通过直接对他人目标程序的修改来开发自己的目标程序,同时开发出对应的源程序是不现实的。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
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 1、技术保护 2、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体系 3、司法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举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计算机软件侵权结果发生地通过软件注册地址或是登记网络备案的信息、ip等确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侵犯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其中,实质性相似对比的方法包括整体感觉法、直接比对法和特征发现法。例如原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