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订婚后分手彩礼是可能返还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订婚后分手的礼金需要分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订婚之后男方要退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
男方提出分手打官司,订婚钱需要退还。但是如果订婚钱已经用于置办婚礼的,已经花费的部分不用返还。男方给付订婚钱之后,不管哪一方提出分手,男方都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