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订婚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这就意味着,订婚属于双方自由,订婚之后一方不想结婚的可以随时退婚,退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另一方不可以要求退婚一方承担责任,结婚必须自愿。
订了婚,男方出轨后,女方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的,定金应当退还。男方在订婚时,向女方支付的定金,应当是为了保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出轨后,女方要和男方退婚,不愿意和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应当将定金退还给男方。因此订婚后,男方出轨的,定金是否退还,应当看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需要退还。
订婚同居半年要退多少彩礼,要结合各种因素认定返还的金额。结婚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而赠送的,所以只是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同居,男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没有订婚是不用离婚的。从行政角度说,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是以登记结婚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结婚,就不是合法的夫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订婚了男方出轨,礼金要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未共同生活的,应当退还彩礼;在此过程中,男方是存在过错的,可以拒绝退还部分彩礼。退还的数额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暂时拒绝,建议对方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判决确定退还的具体数额。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订婚的人能退婚。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退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订婚时支付给女方的彩礼。《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方毁约,订婚定金能否退还需要视情况而定。从道理和习俗讲的话,这个定金可以不退,因为是男方不愿意,并且有悔婚的意思表示或者已经决定要悔婚,所以可以不退,如果是在感情上,或者是说双方要是和平解决问题的话,你要是愿意的话也可以退,前提是你得同意。但是如果男方让女方必须退还定金,这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问题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说男方提起诉讼后,女方需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情况,依法履行判决。最后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事情,一定妥善解决,做到证据确实有理有据,避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没有订婚是不用离婚的。从行政角度说,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是以登记结婚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结婚,就不是合法的夫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