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所述,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的现金和财物,表示双方愿意结婚的诚意。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的,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
婚前给女方的财物不能都认作彩礼,彩礼是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为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在婚前给予女方的财物或现金。 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前给女方的财物如果是按照当地风俗,为与对方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可以认作彩礼,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前款的彩礼,当事人缔结婚姻不成的,可以要求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
男方婚前给女方的财物不一定是彩礼,如果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的现金和财物,表示双方愿意结婚的诚意,一般可视为彩礼。 彩礼属于赠与,但是又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代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