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不想继续购买的原因,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
一般的情况下,若在认购协议中负有交付定金责任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那么所交之定金将被视为不可退还的款项; 然而,若在认购过程中承担接受定金支付的一方未能依照规定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和承诺,此时,其应依法退还所收受的定金款项并追加双倍金额作为罚息补偿给交付定金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