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以面值计算)在1亿元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3年; (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程序如下: 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 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清算交割手续。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证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明确界定和区分不同的证券机构,使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不被滥用或冒用,从而保证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机构对内对外都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职责范围如下: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8、依照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9、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或者决定临时停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
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证券交易所会终止其上市交易。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