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我国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等。比一般的公司设立标准要高一点。
1、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 2、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3、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4、缴纳诉讼费用。 5、法院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