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 职工调动工作后(含企业调入的),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 干部调动工作后,按调入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和干部主管部门明确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没明确职务前按工资改革前工资额套改后的工资计发;明确职务后,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等级的,可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从重新批准任职月份起执行。 2. 工人调动工作后,改变了工种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普工调做技工的,经一年考核合格胜任现岗位工作,其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按“附表三”执行。技工和从事苦脏累工种的工人调做普工的,其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原则上按“附表三”执行,其中,从事技工和苦脏累工种满二十年以上的调做普工后工资不动。
养老保险是可以补缴的,申请养老保险补缴后,单位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申请人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主管部门可以补办申报手续。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管理机构的职工对其工作时间和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有异议的,需要按照规定重新认定后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述适用范围和申报办法可参照。
身为教师,他们拥有薪酬待遇的权利,这不仅指他们有权准时获得工资报酬,更包括享受由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和优待措施,尤其在寒暑假期间,他们还能够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益。 因此,当教师处于这些法定休息时间内时,理应获得薪资方面的相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