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28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1%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20年及以下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的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按以下方法进行倾斜调整: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20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0%(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高龄倾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