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享有在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论不受指控和追究的权利。 法律规定如下: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司法豁免原则包括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司法豁免权,外交代表即使触犯驻在国刑法,也不受驻在国的刑事司法管辖。而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
刑事豁免权在刑事诉讼中指律师的职业豁免权。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对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进行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拥法律追究。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等。
外交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1.外交人员享有刑事豁免权 2.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刑事豁免权的特征: 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豁免权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诉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 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关事实情况, 3.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刑诉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之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豁免权主要体现在: (1)辩护律师有权就其在其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有关交流,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且不受拥法律追究。 (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不受法律追究。 (4)在刑事诉讼过程,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与人身自由及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司法机关不得对其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