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首诊负责制的定义:首诊负责制度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要注意的是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我国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集体负责制是指一个组织机关的全体成员和领导在问题决策时以共识决定,投票权人人平等,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集体承担后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