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禁用范围的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