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不是在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我国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不是在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即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就该质权设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