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 4、消费者。 5、受害者。 6、产品责任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维护权利。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