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贪污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量刑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在于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和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受贿罪的主体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贪污罪判刑标准: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立案标准一般是三万元。行为人贪污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或者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也会构成贪污罪。
1、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认定贪污罪既遂后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贪污罪是否使用缓刑,应遵守下列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动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确实如此,贪污罪属于行为犯之范畴。 所谓贪污罪,即指借助国家公职人员职权的便利,私自非法占据、贪婪公共财产的不法行径。 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只需实施该项犯罪行为,便构成了犯罪现象的既遂形态,无关乎贪污数额的大小与否。 尽管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中有可能涵盖了诸如“数额巨大”或“情节极为恶劣”这样的后果条件,但是,却并未对其作为行为犯的本质属性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在法律界定上,贪污罪实则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而非典型的结果犯。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