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礼物犯罪涉嫌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1、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贪污就会被判处死刑; 2、对于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定情形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贪腐、受贿行为中,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同时其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而且给我们伟大祖国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极为沉重的经济损失,那么,给予死刑的惩罚是完全合理、合法并合乎道德公义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贪污罪行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都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换句话说,任何一个贪污案件,只要涉案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便有可能面临死刑判决的威胁。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一般认为,这里的未经处理是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包括未受到党纪处分。 如果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分以及党纪处分的,均应认定为已经处理,不应累计计算数额。
贪污200万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一般贪污公款三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但具有以下情形,涉案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可构成犯罪:贪污救灾、抢险、扶贫、防疫等等特定款物的;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公款构成犯罪的金额起点为三万元。具体来说,如果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如果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