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债务人经银行催告后,主动偿还了贷款的,不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是案发后才还款的,依据骗取贷款的情节,确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民法典贷款诈骗罪成立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是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 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要判断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判断: 1、目的和用途。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