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不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被告的住址就符合最基本的立案条件了。当然,如果能够提供被告的电话,以及其他更详细的信息就更好了。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身份证,但是不会压身份证。原告是成年人,是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有些法院只要复印件,有些法院需要核对原件。如果是未成年人,一般是要求提供户口簿及其父母的身份证。 民事诉讼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被告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进行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备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并领取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 ”
“起诉需要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其他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不是必须材料。 其中名字和年龄不要求绝对正确,比如被告名字中某一个字错误,但是与被告本名中的字是音近或形近是没有影响的,年龄也是如此,而联系方式和住址是通知被告的主要方式,至少有一个是能够联系上被告人的。 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被告名字或年龄与被告实际名称或年龄相差太大,导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者联系方式与住址存在错误,导致无法将应诉通知材料送达,无被告应诉,则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只有姓名,不知道其他信息,法院是不会给立案的。因为到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以及被告的相关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不然的话,即使立案了,法院也无法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是不会的,因为这只是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处罚,即使是赔不起,也只将被告强制执行,或者限制其高消费,这对他的家人考公务员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国家是不搞连带的,也不会扩大任何人的责任,不会说因为某人的父母还不上钱就剥夺其考公务员的权利,这对其也是不公平的。
“起诉事业单位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关键是在该诉讼法律关系中,事业单位作为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则属于行政诉讼,如果是民事主体,则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地震局、气象局、高等教育学校等。 同样,行政机关也是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的。比如,某行政机关因办公用品采购与某商场发生纠纷的诉讼即是民事诉讼。”
上诉和申诉的主要区别: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其次,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申诉则不相同,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上诉与抗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上诉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抗诉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理由不同:对上诉权,无须任何理由;抗诉则需要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上诉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抗诉只能以书面方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4)后果不同。只有被告人的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时,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抗诉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转移财产行为的,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人就不能处置财产。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起诉破产公司还是破产人都可以。 破产企业在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主体资格并未消亡,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一直在延续,所以以它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当然有效,而且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由破产企业承受,因此破产企业可以成为破产阶段诉讼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破产管理人又是该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处理好企业的消亡,在企业最后阶段为其行使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同时破产管理人保管了破产企业的印章等,为使破产企业的主体一致,破产管理人亦可为诉讼主体对外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