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无法协商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探视权,法院会依据时间情况对其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内容予以判决。
通常情况下,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讨抚养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拖欠抚养费多久才可以进行起诉。
如果是刑事方面的话,就要看被起诉是新罪还是漏罪了。如果是漏罪,就把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如果是新罪,就把剩余刑期和新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但不管是漏罪还是新罪,都应当收监执行,不能继续监外执行。
感情破裂一般是可以的。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首先是进行调解,第一次诉讼一般是不判决离婚的,半年后当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二次判离的可能就大大增强了。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非军人一方可以提出起诉离婚。 军婚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军婚离婚,非军人一方可以提出起诉离婚。 军婚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可以诉讼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是婚姻一方应有的权利,但是否能够判决离婚不一定的,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缺已破裂。 但是出轨并不是导致夫妻感情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所以法院一般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确定有其他感情缺已破裂的因素的,才会判决离婚的。
需要看案情。没有登记的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夫妻需要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必须要受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在一起的,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不一定。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判离与否,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 如果离婚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由于被告无法当庭表达其对于离婚的态度,法院无法查实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院即便缺席判决,也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尽可能维护被告到庭应诉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节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可以准备报警记录,验收单,医药费单据等证据;监控视频和路人证词也是合法证据。但是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话,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不应中断,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理由有三: 第一,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现,对于这种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 第二,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法院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后再行起诉的,诉讼时效应从撤诉时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