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不是必须手写的。现在基本上都是打印,最后亲笔签名就行,没有字数限制。把问题讲清楚就行。
1、双方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结婚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审查表); 3、小孩身份信息(小孩身份证或出生证明或者户口本); 4、起诉状(陈述离婚的诉讼请求); 5、证据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如果委托律师的,应当提交委托合同,律师函,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也是可以起诉的。民事纠纷起诉时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提供被告的详细资料,包括姓名、住址等等,身份证号不是必须的,法院不会因为没有被告身份证号而不予立案。立案后,身份证号可申请法院去查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去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离婚起诉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书写,也可以委托律师代写。
结婚证肯定需要,户口本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离婚案件要想起诉,首先得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而结婚证就是证明夫妻双方关系的一种凭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起诉离婚程序包括: 1、起诉,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需要的材料有:原告身份身份证,被告户口本,结婚证,感情破裂证据,离婚起诉状等; 2、审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离婚案件法院移送管辖后的具体开庭时间法律并未规定,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确定,但是需要在审限内开庭并出具判决。
可以的。 如果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的,在离婚之后,男方仍有权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要求孩子归男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