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
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
合同效力一般不受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影响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