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虽然旧的文件对于超出经营范围规定了处罚,然而新的相关文件中将这些超出经营范围处罚的条款予以了废除。也就是说,按新文件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依据包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也都有所规定。
国家允许店外经营政策如下:1、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2、各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等灵活经营形式,营业时间由个体工商户自主确定;3、允许居民在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占道摊位、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大型商场临时占道促销、允许流动小贩进行售卖等五大范围允许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