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一、一定要满足主体要求。 二、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三、侵犯到了一定的客体。 四、是客观方面要有符合法律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 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一)重大案件: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