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是指,如果公司的股票价格在若干个交易日内满足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赎回价格赎回公司剩余的可转换债券。相关问题可以咨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我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