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软件可以申请专利,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有四种软件可以申请发明专利。1.涉及工业过程控制的计算机程序;2.与计算机内部性能改善有关的软件;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
合作开发的软件的版权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我国软件版权登记制度主要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指南》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有下列注意事项: 1.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接触一般只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接触目标程序的可能,原告只需要证明其软件产品先于被告销售。 2.意图通过直接对他人目标程序的修改来开发自己的目标程序,同时开发出对应的源程序是不现实的。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
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 1、技术保护 2、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体系 3、司法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举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计算机软件侵权结果发生地通过软件注册地址或是登记网络备案的信息、ip等确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