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辞退规定和补偿: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即使孕妇隔三差五地请假,单位也需要按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辞退。 女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便辞退的,否则需要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补偿一般会按女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该女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一年来算。6个月以下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来作为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一般举报是没有用的,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