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 1.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3.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4.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5.以死否实施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辩护人的权利如下: 1.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拒绝辩护权。 8.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有下列义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
民事诉讼辩护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在适用范围不同和权限范围不同。诉讼代理人可以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有权申请审判人员进行回避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律师作为辩护人理应为当事人开庭审理进行出庭辩护,如果其无故不出庭,是失职行为。但是如果是法院开庭仅进行宣判,此时案件已经的一审庭审工作已经终结,律师不需辩护。 2、辩护人的职责就是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或者减刑辩护的,很多时候辩护人是很重要的,所以辩护人需要在开庭的时候准时到场进行辩护。
原来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从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天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的权利有: 1、会见权与通信权。 2、查阅案卷权。 3、申请调查取证权。 4、申诉与控告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
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
1、首先是熟悉案情、掌握案件整个情况,保证自己手上的证据充分,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2、要慎重决策、注重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规避风险; 3、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刑事案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二十年依旧想要追诉的,那么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具体刑事追诉时效期间的长短,由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