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院过度检查是违法行为。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
违法。 不必要的检查,也就是媒体和公众比较关注的“过度检查”问题。“过度检查”最先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