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姐在某知名卖场的同一门店内买了20瓶价值5元的过期饮料,并且逐一分单就饮料进行结账之后,何小姐靠着自己的法律知识将该事件分20个案件,把卖场告上法院,要求卖场每个案件都实行“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每个案件退还及赔偿自己1005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