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行为也属于转包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 因此,不论何种形式的转包,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也可称为“违法转包”。
违法转包工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对违法转包的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如果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转包后工人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违法转包工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对违法转包的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如果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