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工资最好不要打到家人银行卡,这样法律风险比较高,用人单位是与员工形成的用人关系,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辞职违法吗?辞职不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未礼让行人的处罚标准通常是: 1、行人过斑马线,鸣笛催促抢行的,会被处一百元,扣三分; 2、行人队伍过斑马线,强行穿插,造成行进中断的,会被处一百元,扣三分; 3、同方向有两个以上车道,已经有机动车避让行人,但其他机动车仍强行通过的,会被处一百元,扣三分; 4、通过红绿灯或右转黄闪路口时右转弯,没避让绿灯放行行人的,处两百元,扣三分。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的。因为通常擅自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属于非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单位可能会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不可以不给电梯梯控卡。所以,如果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是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业主的。
交了取暖费不交物业费,物业不给供暖是不合理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用,物业公司不能以不交物业费来拒绝给用户供暖。对于交过取暖费的业主,物业不提供供暖,在服务上存在严重的责任,这些业主可以去房管部门对物业进行投诉。而对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物业也不应该以此为由不给业主供暖,物业这种做法极其不妥。
如果没有任何批准而私自抽沙出卖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收不到租金锁门不违法,但若合同未解除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若其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公转私违法 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