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有关机关当然会追缴赃款,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说是赃款赃物。
原则上来讲是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是要追缴的,但是如果对方是善意取得该财物,也就是对赃款不知情,那么就无法追缴,只能责令其退赔。
违法所得已经挥霍了仍然还需要追缴,待之后有条件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转移、隐藏的赃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对于赃物赃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该由国家机关进行追缴,有被害人的,应该退还给被害人,没有被害人的,应该上缴国库,他人不得挪用,私分。用于还款的赃款可以由公安机关追回。因为这不是善意取得。目前,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都已明确规定,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于没有争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以于犯罪所得的财产应当一律予以没收和追缴。
漏税的追缴期为三年。偷税漏税的追补期限是没有限制的,但税务机关发现的企业或自然人偷税漏税,却不进行追征的话,那么税务机关本身就涉嫌不作为。假如是税务机关自己的责任导致少交了税款的话,税务机关需要在三年之内要求当事人尽快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规定,依法缴纳税务是公民的一项责任。但是过了三年的追征期限之后,就只需要补缴税款,不需要缴纳滞纳金了。如果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追溯到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要具体分析。诈骗财物已经还债或者转让他人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便是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依旧会被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诈骗财物已经被用来还债或者转让他人,如果是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追缴,但犯罪分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若是发现了犯罪分子采用非法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那么此时一般是需要将这部分财产追缴的,但是并非是所有被追缴的财产都属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物的性质必须要由国家机关生效的裁决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