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的是人,与机动车没有关系,只要机动车没有被查封或扣押,一般都可以正常使用,不会被扣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因此,如果该车辆被查封、扣押,就不可以再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