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的时候对方可以随便挑一个人要求承担责任,被挑的那个在承担责任后多于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当然对方也可以分别找到各人要求按份承担责任,选择权在对方,不在责任方。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