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书属于侦查阶段,后面还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填发。正文中的逮捕时间应填为执行逮捕的时间。通知时,一般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时,再通知其所在单位。填写单位名称时,应写单位的全称,而非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检察文书的下发通常会导致审判在五个月后启动。 然而,假如案件性质较为严重,审判期限可能长达一年之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除非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况。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某人被批捕,其家属是应当会收到逮捕通知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