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一种情形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种情形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种情形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种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种情形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六种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到了,劳动合同便自然终止,但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不能自然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一种情形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种情形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种情形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种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种情形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六种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