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 1、法定继承的顺序及比例: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比例一般均等,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均等; 2、遗嘱继承的顺序及比例。严格按照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如下: 1.扩大了遗产范围,由列举+兜底变为概括+除外; 2.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 3.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4.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5.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如下: (1)扩大了遗产范围; (2)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 对于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但是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3)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5)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